記者游承霖/新北報導

莊男宣稱警方沒讓他漱口,才會導致他TWT白牌酒駕代駕。(資料照/記者游承霖攝影)

▲莊男宣稱警方沒讓他漱口,才會導致他TWT白牌酒駕代駕。(資料照/記者游承霖攝影)

一名莊姓男子今年5月間,在台北市中興橋遇上警方酒測臨檢點,酒測值0.22MG/L,挨罰1萬5千元,吊扣駕照一年,莊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,宣稱警方沒給他礦泉水漱口或喝下,嚴重影響良民權益,導致誤認酒測超標,讓他身心受創,更嚴重影響他的生計跟工作權益,但警方打臉表示,莊男自己並未要求使用礦泉水漱口,且整個過程都合乎規定,新北地院法官審理後,認為警方執法並無違誤,因此駁回莊男的請求。

判決指出,莊姓男子今年5月18日上午10時許,行經台北市中興橋上機車引道的酒測臨檢點,被萬華分局警方測得酒測值0.22MG/L,依規定舉發後,被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裁罰1萬5千元,吊銷駕照12個月,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。

莊男不服提出行政訴訟主張,自己前一晚與友人餐敘,返家後小酌一杯洋酒,凌晨1時許就寢,隔天上午出門上班,自認完全無酒精不適或身體反應不及;警方卻未依執勤規定,先讓酒測者漱口或飲水,嚴重影響良民權益,致使誤認酒測超標,令他身心受創,且吊扣駕照車牌,會導致他生計以及嚴重影響他工作權益,他的工作為外勤業務工作性質,須仰賴機車派勤任務。

警方則回覆,酒測攔查均依規定,當天見莊男臉頰紅潤,面露酒意,便攔停他告知相關權益,經詢問後,莊男表示自己前一晚飲酒結束,確認他飲酒時間已超過15分鐘,且他並未要求使用礦泉水漱口,因此警員才並未給予他漱口水。

新北地院法官審理時認為,警員在實施酒測前,有確認莊男是在前一晚喝酒的,飲酒結束時間已滿15分鐘,過程中莊男也並未要求引水漱口,因此,警員實施酒測程序並無違誤,自不需給予杯水漱口或等待15分鐘後始進行檢測,得直接進行酒測。

法官認為,莊男質疑酒測過程中員警未給予水漱口再檢測為由,訴請撤銷原處分,即屬無理,不可採,因此駁回他的請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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